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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慈政发〔2006〕113号),特制订《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慈 溪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下简称: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的医疗、售药服务行为(以下简称:医疗服务行为),杜绝医保基金的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举报,具体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对举报属实,提供的线索应是劳动行政部门未被掌握的,并为查处提供主要证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三、举报人可对下列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进行举报。

  (一)“两定机构”换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串换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利用医疗保险证、卡直接或变相配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药品或物品的;

  (二)“两定机构”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搭车配药或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强制推销、搭售自费药品的;

  (三)“两定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未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费用列入基金支付的;

  (四)参保人员采取挂名住院、挂牌住院等手段或提供虚假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五)“两定机构”将应由个人自费(自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两定机构”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分支点或协作点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划卡记帐服务的;

  (七)“两定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卡或用其他手段套取卡内数据为本人或他人就医、购药的;

  (八)“两定机构”重复、超量配药送给他人或倒卖药品,非法牟利的;

  (九)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卡转借他人就医、购药或使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卡冒名就医、购药的;

  (十)其他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医疗服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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