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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慈 溪 市 卫 生 局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慈溪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77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项目见附件1)。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超出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六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标准见附件2)。结算定额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生育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生育女职工妊娠后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直接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补偿定额标准进行支付。

  第八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本人直接支付。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续(或出院)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补偿定额标准进行支付。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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