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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各财政所:

为推进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规范使用各级综合体建设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慈政办发〔2019〕86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4日

 

 

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建设,规范使用各级综合体建设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慈政办发〔2019〕86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本办法综合体建设扶持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给我市的综合体建设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综合体建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综合体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培训、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招商与合作交流、依托单位运营费等补助(具体使用范围详见附件1)。

二、资金使用标准

(一)建设单位补助

已纳入镇级、市级综合体培育类的责任单位,前三年建设期内,每年分别给予责任单位5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补助,创建类相应加倍;列入宁波市级和省级综合体培育、创建序列的,按市级创建标准补助基础上,给予上级下拨的资金全额补助。纳入市级、宁波市级及以上创建序列综合体的共建单位,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二)资金使用标准

1.综合体建设单位新引进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科技研究所、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机构、工业设计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对单个平台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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