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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招商科,各财政所: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创新型企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8

   

   

抄送:胡建国副市长

 慈溪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201411月3印发

   

   

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慈党〔20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慈溪市创新型企业,可享受市政府有关科技扶持政策,优先推荐上级科技型企业及科技项目。

  第三条 慈溪市创新型企业分为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头雁”企业,实施梯队培育计划、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市“雏鹰”企业分为“雏鹰”培育企业和“雏鹰”计划企业。“雏鹰”培育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企业成立不足36个月且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

  (二)企业主导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三)企业有未来3年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具有向市“瞪羚”和 “头雁”企业发展的意识。

  (四)企业研发投入核算、绩效考核奖励及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健全。

  (五)企业近三年在核心技术领域至少已申请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

  市“雏鹰”计划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二)、(三)和(四)之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

  (二)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上年度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近三年在核心技术领域至少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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