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招商科,各财政所:
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规范科学地认定和评价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9日
抄送:胡建国副市长
慈溪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2014年11月3日印发
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加科学规范地认定与管理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对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心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中心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
(三)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
研究开发费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
(四)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五)中心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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