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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科技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招商科,各财政所:

  根据市委、市政府《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慈党〔2013〕18号)、《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工业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等实施细则,现予以下发,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慈溪市工业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2、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3、慈溪市创新型企业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4、慈溪市协同创新科技项目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5、慈溪市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6、慈溪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认定奖励实施细则

  7、慈溪市专利奖励实施细则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410月29

 

抄送:市府办、胡建国副市长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11月3印发


附件1

慈溪市工业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一、奖励补助对象

  1、市工业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包括国家级863、973、支撑计划、重大新药创制、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和宁波市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

  2、市工业科技攻关重点项目(包括宁波市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点项目和市科技攻关重点项目);

  3、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一般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宁波市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执行;

  2、重点与一般项目按照《慈溪市工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要求执行。

  三、奖励补助标准

  1、对列入市工业科计划重大项目的,每项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列入市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的,每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对列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一般项目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补助程序

  1、重大项目依据上级新立项或资金下达文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2、重点和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安排下达奖励资金;


附件2

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一、奖励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包括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奖励补助标准

  1、新认定的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2、新认定的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3、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

  4、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奖励补助程序

  1、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工程技术中心立项名单,安排下达奖励资金;

  2、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上级立项文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下达奖励资金。

  四、有关要求

  1、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与原关联企业的同级别中心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总体一致时,不再重复享受奖励。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属于同一级别,不重复享受奖励。


附件3

慈溪市创新型企业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一、奖励补助对象

  根据《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市“雏鹰”培育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瞪羚”企业和“头雁”企业。

  二、奖励补助标准

  1、当年认定的市“雏鹰”培育企业,且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长3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当年认定的市“雏鹰”计划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3、当年认定的市“瞪羚”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

  4、当年认定的市“头雁”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减征。

  三、奖励补助程序

  1、市“雏鹰”培育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确定立项名单,按补助标准分批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2、市“雏鹰”计划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确定立项名单,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3、市“瞪羚”企业待汇算清缴完成以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数据核实,根据核实结果,下达补助资金;

  4、市“头雁”企业由地税部门根据当年度税收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征。

  四、有关要求

  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市“瞪羚”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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