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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招商科,各财政所: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订了《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根据科技项目分类要求,制订了《慈溪市工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慈溪市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慈溪市协同创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慈溪市工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3、慈溪市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4、慈溪市协同创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410月29

 

 

抄送:胡建国副市长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科         201411月3印发

 

  

附件1

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宁波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工业科技计划项目、协同创新科技项目和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构成。

  (一)工业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科技项目。

  (二)协同创新科技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或通过技术交易实施成熟实用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项目。

  (三)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是指围绕农业农村、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等民生领域,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与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围绕全市产业转型发展需求,设立科技计划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对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每项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农业与社会发展类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每项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其中农业与社会发展类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三)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促进与导向作用的项目,每项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其中农业与社会发展类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项目征集、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点与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项目实行一次立项,根据项目进展,分批拨付科技资金,重大项目首批拨付一般为支持总经费的50%,重点与一般项目首批拨付一般为支持总经费的70%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同时承担的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项;

  (四)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可以是社会团体等);

  (五)市外科研机构申报科研攻关或产业化类项目,应与本市项目实施单位联合申报;

  (六)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后,递交一式二份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科技局按专家评审(评估)、职能科(室)初审、行政审批科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流程,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其中重大与重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立项文件及经费安排。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市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安排项目立项及经费补助;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等。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科技局安排项目立项及经费补助;

  (二)按文件规定及合同下拔科技经费;

  (三)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法性;

  (四)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等。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目标;

  (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项目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的申报项目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和项目到期验收(结题)等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较差的单位,下年度推荐申报的项目将实行限额申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责任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财务人员对项目进行审计和清算,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各类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管理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项目不少于3人,重点与重大项目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视频网络)验收、通信评议验收等二种方式。

  会议(视频网络)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视频)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使用合理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进行成果登记,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请专利。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的项目,给予项目结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二)项目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出具《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确认书》;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颁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到市科技局进行成果登记。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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