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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12〕243号)精神,我们对《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慈财[2011]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主题词:农业 园区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

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程序和资金管理行为,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甬政发〔2010〕98号)、《宁波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甬农产[2011]1号)、《宁波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12]24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是指列入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计划的园区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主导产业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建设资金和特色农业精品园项目(以下简称精品园项目)建设资金。对示范区项目和精品园项目,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和补助政策的差异,实行分类管理,示范区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精品园项目按照政府补助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宁波市财政下拨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宁波市相关主管部门下拨的园区建设整合扶持资金;

  (三)市财政财政安排或整合用于园区建设的支农资金;

  (四)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自筹配套资金。

第二章资金计划核定

  第四条园区建设资金计划核定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市下达的园区建设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组织本辖区内园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产业办)。

  (二)市产业办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园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宁波市复审。

  (三)项目单位根据宁波市确定的投资规模和财政补助额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四)市产业办和市财政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宁波市审查。待宁波市审查同意后批复至项目单位。

第三章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园区建设以财政投入为导向,项目单位投入为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建设资金。建设项目除宁波市专项和整合扶持资金补助外,本市财政原则上按宁波市级补助同比配套。

  第六条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项目单位增加对园区建设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优先扶持自筹能力强、企业自筹投入多的项目。宁波和本市两级财政补助比例,示范区项目、精品园项目分别控制在总投资的90%内、30%内。

  第七条 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精品园项目确需受益农户以投工投劳形式解决一部分自筹资金的,需在项目申报时,明确投工投劳的金额和具体工程建设内容及相应工程量。

  第八条园区建设按照项目实施规模、项目类型、示范带动效果,综合考虑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额度,来核定单个项目年度财政资金补助上限。示范区项目、精品园项目,宁波和本市两级财政最高补助额度分别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300万元以内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九条园区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建设: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电力设施等。

  (二)农业设施和装备:渔塘改造、标准化养殖畜禽舍、标准棚架、喷滴灌设施、农业机械、畜禽养殖设施、工厂化养殖、增氧设施、工厂化育苗设施等专用生产设备和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冷藏及质量检测等设备。

  (三)农业科技:良种引进、繁育、品种优化改良、土壤肥力提升、农业标准化、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态生产模式等推广应用。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统一服务、规模经营、冷链系统、品牌建设、产地交易市场管理等。

  (五)循环农业建设平台:循环农业设施装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循环模式创新等。

  (六)示范区项目,资金重点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服务平台建设。精品园项目,资金重点用于生产设施、农业装备和科技、循环农业设施设备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附属设施。

  园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征地租地及作物赔偿费用、非生产性的办公楼房及装修费用、楼堂馆所建设、外出考察参观费用,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十条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其他费用支出比例。示范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编制、招投标费用、监理费、预决算编制费、项目管理费等间接费用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精品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预决算编制、项目管理费等间接费用控制在总投资3%以内。

  第十一条明确有关项目的投入标准。对园区农户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每人次不超过200元;良种引进费根据项目类型,畜牧、渔业类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8%以内,花卉苗木类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6%以内,其他项目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土壤肥力提升控制在每亩400元以内;农业科技类投入,如品种优化改良、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态生产模式推广应用等软性支出,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内容、建设目标和资金使用方向。

  第十二条切实加强园区建设资金支出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实施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如确需变更的,需在变更前报市产业办审批。

每四章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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