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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征收征管行为、提高征管效率、完善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我局制定了《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请各分局高度重视慈溪市房地产业税源管理,日常税源管理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实施,规范执法。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联系电话:63837151。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局应对建筑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各税务分局通过受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以及采集的政府相关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运用项目登记、税控开票、数据分析、现场巡查、纳税评估等控管手段,根据建筑工程进度监控项目的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情况,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开票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全过程控管,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纳税人包括建筑、安装、修缮、水利、道路、桥梁、市政工程、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项目登记管理

 

  第四条 项目登记的地点及受理机构
  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项目登记时间
  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无施工许可证书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30日内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第六条 项目登记的原则
  (一)税务登记前置原则。纳税人只有先进行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才能进行项目登记。
  (二)双向登记原则。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必须进行项目登记。如果建设方不能进行项目登记,可由施工方汇总形成建设方项目登记信息。
  (三)顺序登记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办理建设方登记,后办理施工方登记;施工方登记应当先总包后分包。
  (四)先项目登记后开票原则。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都必须先办理项目登记,后开具发票。
  第七条 项目登记的分类管理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登记为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二)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或50万元以下且纳税人能提供完整资料的项目,登记为一般项目进行管理。
  (三)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且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资料的项目,登记为零星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 总包与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多层次分包的,施工方工程项目信息统一先由工程总包方向项目管理税务机关办理总包(或上一层次分包)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提供下一层次所有分包的情况,再由各层次的分包人向其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分包项目。
  第九条 项目登记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纸质资料的原件以供审核,同时报送一份复印件留存备案。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四)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五)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纳税人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分包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证明及分包合同等有关资料;
  (七)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无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签章的施工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包括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金额、营业税税前扣除设备名称及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八)自开票纳税人申请零星项目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一个季度全部承接工程的合同、协议或清单等资料;
  (九)代开票纳税人申请零星项目登记,对于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提供本条第(七)项规定的施工书面证明或施工合同。对于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要求提供有关付款证明等资料;
  (十)发生“甲供材”(即建设方提供材料,以下同)业务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领取“甲供材”情况登记表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领取材料清单等资料;
  (十一)纳税人按规定申请设备价款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工程价款扣除设备价款申请表、设备购销合同、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及购买设备的付款证明等资料;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核准项目登记,并反馈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暂不予核准纳税人的项目登记,并及时反馈纳税人,限期要求纳税人补正有关资料:
  (一)报送工程项目登记资料不齐全;
  (二)系统登记信息内容填写不齐全的;
  (三)有依据认为纳税人的登记申报信息不真实的;
  (四)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本市施工单位,临时到外地经营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工程中标证书、工程项目合同书和所得税预缴证明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地税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开具相关证明并办理备案登记。
  市内跨税收管辖区域开展工程作业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分局报验登记,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未持有效《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一律作为新开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按上述规定进行项目登记。

 

第三章 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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