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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政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2年5月28日印发

 

 

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慈党办[2012]3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列入2012-2014年市级财政补助村范围的村,在扶持期内可享受如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扶持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对列入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项目按实际财务支出额(指购置金额或审计确认的项目工程直接费,均不含装修和配套设施费用)的8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为每村200万元,市、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项目开工后市、镇两级财政分别预拨补助额的50%,项目竣工验收且办妥相关权证登记后结清下拨应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通过镇(街道)统筹建设、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标准厂房、农贸市场等二、三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以下情况也可享受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扶持政策:市级财政补助村购买二、三产物业用房,或对本村闲置的办公用房、旧厂房、校舍等场所进行更新改造;镇(街道)将已建成的物业用房配置给市级财政补助村,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过户变更手续,产权到村。

  (二)实行行政规费返还。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直接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退(上缴宁波市以上部分除外)。

  对因供地性质所限,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办理土地出让的,经依法招拍挂后,其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市财政全额返还给市级财政补助村(镇级留成部分由镇(街道)返还)。

  (三)实行公用经费补助。每村每年市财政补助20万元。镇(街道)同比例配套补助。

  二、补助程序

  (一)村公用经费补助,在每年的7月份,由市农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各镇(街道)财政,各镇(街道)财政连同本级财政同比配套部分拨至相关村。

  (二)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设补助

  1、项目申请:以镇(街道)为单位,根据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向市农办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具体选址、地类、规模、用途、建设形式、预计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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