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规范住宅小区内的车库(位)的租售行为,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的车库(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位)出售、赠与、出租给本住宅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
业主单独购买住宅小区车库(位)的,在申请车库(位)房屋转移登记时,需提供同一业主购买的本小区内主体房的买卖发票(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小区交付后,建设单位将剩余的车库(位)单独转让给本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需提供由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转让意见书。
业主要求承租空置车库(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位)的出租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不得以长期出租、高额收取租金等形式为由,影响正常出租,导致车库(位)的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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