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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朗读

局行政审批科,各外地进慈园林绿化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园林绿化企业的管理,明确社会责任,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2]2号)要求,对《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慈建设[2011]31号)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慈备案的所有外地园林绿化企业续办备案手续统一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2013年4月30日之前有效期到期的顺延至该日)。一个年度内办理进慈备案的有效期统一截止到下一年度的4月30日。前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办理续办备案手续。
  二、2012年4月20日后进慈的园林绿化企业(包括续办)的人工工资支付保函一律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有效期不少于3年(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保函继续有效,同时要求在一个有效期年度后按要求更换统一格式人工工资支付保函)。提供人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银行须与我局签订合作协议(原已办理保函的银行如未与我局签定合作协议,由相关施工单位通知银行补签协议)。
  三、企业驻慈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在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变更后的驻慈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相关内容符合要求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企业擅自变更驻慈地址,未在15日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取消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慈备案。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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