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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拆迁安置房专项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建设集团,全市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服务拆迁,推进拆迁,保障民生,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结合拆迁项目实际情况,我们两单位制定了《慈溪市拆迁安置房专项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慈溪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慈溪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慈溪市拆迁安置房专项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服务拆迁,推进拆迁,保障民生,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专项贷款是指专为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找补安置房款服务的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专项贷款的被拆迁人,本办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安置房房源(现房)提供人。

  第四条 市级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由专人负责专项贷款事宜,并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户籍须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拆迁项目须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借款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出让,在安置房交付找补安置款遇到资金困难时可申请本专项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符合贷款银行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 安置房房源提供人须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申 请

 

  第九条 专项贷款申请由借款人提出,并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产权调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注明安置房屋的具体座落地址);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若有其他共同还贷人,还需提供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出具委托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登记委托书》;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安置房款的找补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住宅安置房总房价的70%或非住宅安置房总房价的50%。房屋的价值可以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贷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期限:住宅安置房贷款最长不超过20年,非住宅安置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并给予一定优惠。

 

第五章 担 保

 

  第十三条 发放贷款的银行、安置房房源提供人、拆迁人三方应签订“拆迁安置房专项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样本附后),保障专项贷款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发放贷款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贷款人),被拆迁人作为抵押人(借款人),安置房房源提供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三方签订“专项贷款合同”后开展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安排一定资金额度用于本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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