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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居效益” 工程地块就地转型发展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宜居效益”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慈党〔2008〕29号)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开[2002]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宜居效益”工程地块就地转型发展房地产的开发资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必须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企业名称应体现出房地产开发的经营特征,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比例不得少于50%。

  2、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时,要求企业已按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明确的用地性质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拟开发地块使用权,且规划部门已出具规划设计文本。改造成住宅为主的地块土地面积原则上要求50亩以上,不足50亩但周边无伸展余地且规划允许独立改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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