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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交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发[2005]195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建设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技防办、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市邮政局、市技监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防办、市地名办,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市质监站,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园林管理处,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市环卫处,市富茂管道燃气公司,市热电厂,各镇(街道)建设(城建)办,各自来水厂(站)。

   

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发[2005]195),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市建设局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备案机关。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杭州湾新区)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适用本办法。

  三、交付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国土、计划、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已全部建成,各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满足使用要求。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单项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认为符合竣工交付条件的开发项目,应在各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整理了完整的备案资料后,在交付十个工作日前报市建设局备案。

  五、备案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

  1、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备案申请表;

  2、开发项目建设情况汇总;

  3、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开发项目出具的“用地合法,使用性质符合合同要求”的证明;

  4、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扩初会审纪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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