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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现将《慈溪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建设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宁波市建委。

 

慈溪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具体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开发企业应组织发证单位、测绘机构等单位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论证,并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

  四、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准后发放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建立商品房开发项目基本信息并在网上进行预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五、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经市建设局认可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六、本办法第四条第(五)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向市建设局及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即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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