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实施“绿色信贷”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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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环保局),慈东工业区管委会,农发银行慈溪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慈溪(市)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慈溪支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慈溪市邮政局:
为全面贯彻《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 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精神,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严格环保信贷要求,推进环保政策法规落实,更好地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效益和谐”新慈溪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落实环保政策法规,实施 “绿色信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环保政策法规,建立“绿色信贷”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环境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一些项目和部分企业因违反环保政策法规而被关停,导致信贷风险加大,也影响了我市金融稳定和安全。严格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对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此,我市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贯彻国务院《决定》,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合作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推进“效益和谐”新慈溪建设。
二、加强环保与信贷工作协调配合,实施“绿色信贷”
(一)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信息能否准确、及时地传达到金融部门直接关系到金融部门能否严格信贷门槛,形成对污染企业项目的制约,促进环保政策法规的落实。环保部门要定期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3.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4.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5.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
6.环境友好企业和环保模范单位名单;
7.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
8.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环保部门应于次季度首月底前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由人民银行负责向金融机构通报。
(二)加强对节能减排等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将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努力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起来,积极运用环保信息,防范信贷风险,同时促进环保政策法规的落实。
1.严格新建项目的信贷管理。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未批先建,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开,并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金融金融机构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未通过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停止贷款支持。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不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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