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效率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效率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规划局
2014年12月17日
慈溪市规划局 2014年12月17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效率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快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速度,缩短建设项目从最初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到最后审定方案的时间,在各级关于加快投资项目审批速度的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挥创新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划设计方案之前阶段
(一)优化细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在符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预排规划设计方案等手段,使出具的各项指标更加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规划条件的内容尽量细化,避免出现笼统的要求,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取得规划条件后能顺利地进行方案设计。
二、方案审查内容方面
(二)明确方案审查内容,实行格式化审查。《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依据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以此为原则,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详见附件),今后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以该审查内容为参照,逐条核对,进行格式化审查。若实施过程中又有新的规范、要求等,须对该审查内容不断修改完善。
(三)统一技术规范标准。对方案审查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制定一个明确统一的审查判断标准,对现有规定中有的要进行梳理明确,现有规定中没有的要进行研究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进行动态更新。
(四)回复意见一次性告知,并加强有效沟通。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完成后,需要修改的,把所有问题通过审查意见回复单的形式一次性反馈给建设单位,避免出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反复修改的情况。同时,在意见反馈时,除了提供书面回复单外,还应与相关设计人员等面对面交流沟通,使对方真正理解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与意图,从而避免设计单位修改不到位的情况,以提高效率。
三、方案审查程序方面
(五)进一步规范接件环节。按照《慈溪市规划局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接件办法》,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及接件台账等制度,同时对每个建设项目建立单独的文档,详尽记录从规划设计方案最初受理到最后办结的过程,并将台账及办理过程文档在局域网上共享,接受局领导及监察室的监督。
(六)取消部分项目审批前置性程序。一是除特殊项目外取消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制度;二是取消日照分析报告,即除被高层建筑遮挡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对周边日照有遮挡的高层建筑外,取消日照分析报告。
(七)减少技术会审审查的环节。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单独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只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预审;对民间投资项目,可应业主要求,合并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会审审查环节。
(八)部分建设项目方案审批与公示同时进行。在规划设计方案已满足各项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一些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且信访可能性较小的建设项目,采用方案审批与方案公示同步进行的方式,加快审批速度。此类项目具体由相关科室及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把握确定。对一些方案调整不大的项目,可不进行公示。
(九)继续实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提前服务。在保证正常提交的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间的前提下,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非正式方案进行初审,并根据相应规定规范提出非正式的初步意见。
(十)继续实行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批。在方案符合基本规划要求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日照、后退、立面效果等的前提下,允许其先行进入初步设计,尚需修改完善的内容在初步设计中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可结合初步设计会审会上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向我局申请规划设计方案的最终确定。
四、对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要求
(十一)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规划条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方案设计,设计过程中须认真负责,在指标计算等方面不得弄虚作假,并避免失误;建设单位不得授意设计单位进行不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设计。修改后再次提交的方案,必须是已经根据局意见反馈单中的意见修改到位的方案,未修改到位的必须列出未修改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规定
附件: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规定
一、提交材料审查(形式审查)
1、土地证(与原件核对);
2、立项文件(或核准咨询表、备案表);
3、规划设计方案文本6本(包括设计说明、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含CAD电子文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6本(若该项目须做交评),1:500或1:1000总平面蓝图6份(须有出图章及签名,含CAD电子文件);
4、方案设计单位、交评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5、需要建三维模型的项目,应提交三维建模基础材料;
6、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可根据实际情况容缺受理。
二、总图图面审查
1、用地范围面积与土地证核对,权属范围以外地块不需进行规划设计;
2、周围现状地形及已批准的拟建建筑是否正确反映;
3、周围规划道路、河道等宽度、红线位置是否准确,与周边已批项目的规划道路、河道等是否一致;
4、室内、室外及基地内道路的标高是否标注;
5、地下室轮廓线及围墙线是否标注;
6、拟建建筑尺寸、道路尺寸、河道尺寸、建筑间距(包括与外围现状及拟建建筑的间距)、屋顶不同高度线(檐口、女儿墙、楼梯电梯间、屋脊等)的标高是否标注;
7、拟建建筑±0.00的绝对标高是否注明;
8、各幢建筑名称是否标注;
9、如果建筑有挑檐,应在总图上体现檐口线;
10、用地范围内外相关管线是否注明;
11、基地内绿地范围是否明确,具体绿化布置不予审查;
12、是否符合《慈溪市建筑工程报批设计方案有关图件输出暂行规定》的要求。
三、技术经济指标审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慈溪政策 >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ixishi/cixishiguotuziyuanju/2018/1121/19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