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临时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临时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临时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慈溪市规划局
2014年1月13日
慈溪市规划局 2014年1月13日印发
附件:
慈溪市临时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慈溪市城乡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建设概念
临时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临时建设分类
(一)公益类临时建设是指用于公众服务的各类公益性服务设施;
(二) 配套类临时建设是指用于满足城乡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项目红线外占地的临时性配套建设;
(三)经营类临时建设是指用于工商业经营需要实施的临时建设;
(四)其他依法实施的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设相关规定
(一)除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外,在城乡规划区内实施临时建设应申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对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响的,不得批准;
(三)临时建设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
(四)居住小区等内部公共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申请人应为业主委员会,且应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同时必须取得直接受临时建设项目建设和使用影响(如通风、采光、气味、光污染、给排水、通行等方面)的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业主委员会有特殊规定的按业主委员会规定办理;
(五)重要地段内、主要城市道路两侧和按规划建成并已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内申报增建公益类和配套类临时建设的,应从严审批。申报增建其余类别临时建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临时建设在规划方案审批前应进行公示;
(七)临时建筑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并不得采用永久性结构形式(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临时建筑结构需要的除外);
(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九)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
四、临时建设审批
临时建设审批包括临时建设设计方案审批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两个阶段。
(一) 临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1、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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