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政策解读。
县司法局、县数据资源中心、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制发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其他政策文件。
第四条 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一般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渠道、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解读人等。
第五条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报送政策解读稿的,不得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文送签时未附经起草单位盖章确认的政策解读稿材料将予以退文。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县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同意后,应当及时实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