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要求,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清理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妥善解决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积极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业转型转产,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处置原则。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绳,坚持依法有序、政府主导、分类施策、合理补偿、科学严谨的原则,实事求是,积极帮扶,做到能转尽转,稳妥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三)工作目标。通过支持、指导、帮助在养野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调整生产经营方向,明确退出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切实保障生物和生态安全。
二、处置方式和完成时间
通过前期调查摸底,对全县在养的黑斑蛙、棘胸蛙、梅花鹿、眼镜蛇、滑鼠蛇、王锦蛇等6个物种11家野生动物养殖户按照畜禽水生移交类、转型转产类、退出补偿类等进行分类处置。
(一)处置方式。
1.畜禽水生移交类。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对梅花鹿(1家)、黑斑蛙(1家)、棘胸蛙(5家)3个物种7家野生动物养殖户,2020年10月31日前移交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县林业局依法收回并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2.退出补偿类。对眼镜蛇、滑鼠蛇、王锦蛇3个物种2家养殖企业,属于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范围,根据浙江省关于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意见,养殖企业通过申请自愿放弃养殖的,根据所属乡镇和养殖户签订的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协议包括基础设施,可依申请按标准予以退出并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因疫情影响,禁止交易封控期间,造成养殖户一定的养殖成本增加和经营损失,县财政给予两家养殖户一次性养殖经营资金补助。如养殖户同意拆除养殖场所、基础设施的,可依申请再按标准予以补偿。
(二)完成时间。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三、补偿范围、标准
(一)补偿范围。2020年1月26日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三部委发布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通告前,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眼镜蛇、滑鼠蛇、王锦蛇等以食用为目的的3个物种2家养殖户。补偿的物种和数量以疫情期间封存时为基础,严格按照物种和数量进行核对补偿,补偿兼顾养殖户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等。
(二)补偿标准、方式和其它费用。
1.在养动物补偿。参考在养动物市场价格和其它省份及县市相关指导价格,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林业局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单位确定淳安县禁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标准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