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淳安县美丽城镇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支持我县22个乡镇(千岛湖镇除外)推进美丽城镇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意见》(浙委办发〔2019〕52号)、《杭州市高质量建设美丽城镇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淳安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和税费保障
1.样板创建奖补。对成功创建成为省、市级美丽城镇样板镇的乡镇,省、市财政奖补资金全额下达给乡镇。除此之外,成功创建市级美丽城镇样板镇的乡镇,县财政给予100万元/乡镇的奖励;成功创建省级美丽城镇样板镇的乡镇,县财政再给予200万元/乡镇的奖励,奖补资金在获得称号后一年内一次性下达。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美丽城镇建设,接受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税收扶持。乡镇范围内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全部纳入乡镇财政收入范围。
3.财政奖励。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以2016年为基数年)增加的,县财政按增加额1:0.8奖励给乡镇。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内的三产(除房地产行业)收入比上年(以2016年为基数年)增加的,县财政按增加额1:0.8奖励给乡镇。
二、土地要素保障
1.国土空间保障。新一轮淳安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美丽城镇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并按年度建设需要优先安排农转用指标。
2.土地出让收益补助。由乡镇完成做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扣除按规定计提的规费部分后,净收益全部予以补助,用于统筹美丽城镇项目建设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