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本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8〕2号)等规定,结合本县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负责人应诉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等,下同)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统称案件)。以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以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案件案号为判断标准,不同案号的案件属于不同案件。
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法院开庭审理径行裁判和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党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负责人。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对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需报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备案,同时应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该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对法院开庭审理的县政府作为单独被告或第一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分管县领导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指派其他县领导出庭。
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如适用听证程序,被申请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参加听证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该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参加,不能仅委托律师参加。
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如适用听证程序,原则上由分管县领导参加听证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指派其他县领导参加。
下列人员可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该行政机关具体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下列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不得请假: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或参加听证会的案件;
(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
(四)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五)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机关提起上诉或申诉的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的其他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准备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制科室做好指导、协调和审核。县领导出庭应诉准备工作由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做好指导、协调和审核。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承担负责人出庭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100%。其中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年度第一起案件的出庭,且年度案件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30%。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并制作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