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指县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自2019年度起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本办法的规定收缴。
原发《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淳安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淳政发〔2013〕35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淳政函〔2013〕34号),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的企业,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县政府及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益;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家出资企业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收入,即县政府要求上交的其它收入和资金。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县财政,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县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国有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收入,在确定收入项目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