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会:
为加强我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淳安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暂行办法》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6日
淳安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审批面积和高度内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工匠培训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监督管理,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报名参加培训应当填写《淳安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报名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彩照2张。
第六条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样式的《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第七条 县住建局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可采用网络线上和现场线下等学习形式;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满24学时的,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第九条 县住建局根据各乡镇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各乡镇组织报名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可以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
建筑工匠管理
第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后可以在我县范围内承接审批面积和高度内的农村私人住房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在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提供与建房村民签订的施工合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乡镇办理登记备案并在证书“承建工程记录”页登记工匠承建工程信息并签章。
第十二条 在我县承接农房建设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村建筑工匠亮证承建,应当在《农房设计效果图》公示牌上填写工匠的姓名、证号、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三)承接的农房住房施工项目应当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
(四)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依法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推荐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