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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招投标市场请出制度
为加强对我市招投标市场交易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规范、有序运行,根据本市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投标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服务商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记入“黑名单”,通过因特网和其它途径加以通报,并请出本市招投标市场,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市招投标交易活动:
1、失去投标信誉的;
2、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投标资格的;
3、伪造、涂改有关证书的;
4、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降低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5、相互串标的;
6、为获得中标权利进行行贿的;
7、提供假投标材料的;
8、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的;
9、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服务商具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记入“黑名单”,并禁止其参加招投标交易活动两个月至半年:
1、挂靠投标的;
2、报名后,事先不说明原因而不参加投标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5、有轻微质量问题的;
6、有投诉并经查核有问题但问题不很严重的。
三、请出的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服务商,除取消其参加本市范围内的各项投标竞买资格外,给招标单位或其他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制度由督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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