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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5] 72 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乡
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嵊州市乡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政务管理 招标投标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 察院 |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0日印发 |
嵊州市乡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乡镇(街道)的招投标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市招投标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和村利用财政、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各类物品、服务的集中采购,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的对外公开出租、出(转)让等招投标活动。
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应当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镇房屋建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教育设施建设、电力工程等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乡镇(街道)非财政性资金、村级集体资金采购单件(项)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5000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村级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出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土地流转,村集体资产处置(房屋、标准厂房出租、出让等),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林场、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投资额或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须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招标方案,报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审核。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乡镇(街道)招标办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招投标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乡镇(街道)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乡镇(街道)招投标活动接受市、乡镇(街道)两级纪委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
第五条 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
(二)负责制订招投标中心的交易管理规则;
(三)负责乡镇(街道)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四)负责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五)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六)协助做好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七)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八)负责维护招投标中心的交易秩序。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乡镇(街道)所属单位和村的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须经乡镇(街道)招标办书面审批。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第七条 乡镇(街道)公开招投标适用以下方式: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必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评估的基础上,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公开竞价、拍租等方式,以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买受人、承租人)。
(二)乡镇(街道)、村的物品集中采购,一般应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后,确定采购的最高限价,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价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以最低投标价者为中标人。
(三)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明标底下浮的方法,用摸球的办法确定以最大下浮率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八条 乡镇(街道)招投标活动一般按照交易申请、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资格(质)审查、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验收、资料归档等基本程序操作。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经济合作社或有关山塘水库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等。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乡镇(街道)招标办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交易审批表”,并附具体招投标交易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中标方法等)。村级招标项目在申请招标时,须另附《村两委会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公决书》。
乡镇(街道)招标办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标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规定和预算确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协助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的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性质,招标金额、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广播及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市招投标中心网站等有关媒体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必要时应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参加报名。
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应派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和招标人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质)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质)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项目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会议或现场竞价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主持人一般应当宣布开标结果或竞价结果,并将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
(六)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活动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前2名为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在公示结束后确定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首位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高价中标法、总造价下浮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投标报价的组成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严格评审。在投标文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附加条件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最高价中标法。在资产产权(经营、租赁、承包权)出让中,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设置底价,取所有高于底价的投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
(三)总造价下浮率法。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设立技术标评分或仅作符合性评议,对结构简单、施工工艺成熟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只评定商务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具体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招标人在开标会议开始前公布经过审定的标底价(总造价),并明确下浮率范围和步长,由各投标人随机抽取一个让利百分数,以让利百分数最大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方法二:招标人在开标会议开始前公布经过审定的标底价。在所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各推荐一名代表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让利百分数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让利百分数,算术平均后作为让利标底百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让利标底百分数为基准,得满分。投标人的让利(下浮率值)报价与让利标底百分数相比每少让利1个百分点扣6分,每多让利1个百分点扣3分(百分点和得分的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按得分最高者确定中标人。
(四)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将评分权重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评标委员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进行技术标的评审,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并对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部分进行量化汇总,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将得分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按合同规定向中标人提供项目交易款支付担保。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2倍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或采购标的移交后,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或对采购标的进行实物验收,填写《项目验收人员登记表》、《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项目预算、决算表》、上报乡镇(街道)纪委的《项目投诉情况调查报告单》及《项目报告备案表》。
第二十七条 每只进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
第二十八条 凡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应进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标而未进,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获取中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均中标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