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中共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
嵊土资党[2005]23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干部职工谈话和诫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干部职工谈话和诫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谈话诫勉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市纪委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干部职工谈话和诫勉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断提高国土干部勤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执政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了解谈话是为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局党委分管领导不定期与中层干部、中层干部对负责的本科室或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
第八条 任职谈话是局党委对全系统中层干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是发现干部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谈话。
第二十一条 谈话和诫勉,坚持局党委的领导,具体由局纪委负责实施。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诫勉通知书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诫勉登记表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干部职工谈话和诫勉
制度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断提高国土干部勤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执政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干部进行谈话和诫勉,是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谈话和诫勉对象为局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土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分了解谈话、任职谈话、诫勉谈话。
第五条 谈话和诫勉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照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切实增强国土干部勤政廉政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二章 了解谈话
第六条 了解谈话是为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局党委分管领导不定期与中层干部、中层干部对负责的本科室或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
第七条 了解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机关效能情况;
(五)全面考察和年终考核后的情况;
(六)个人遇有重大事项的情况;
(七)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八)其他需要谈话的事项。
第三章 任职谈话
第八条 任职谈话是局党委对全系统中层干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
第九条 任职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对谈话对象的基本评价;
(二)强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要求;
(三)强调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四)提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五)反馈群众意见需要提醒注意的问题;
(六)听取谈话对象对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事项。
第十条 局纪委必须对中层干部任职前进行廉政谈话。
任职前廉政谈话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廉政陈述,由谈话对象对自己执行党纪政纪规定、廉洁自律的情况,如实向组织作出陈述;
(二)廉政教育,由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在任职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提出要求;
(三)制度告知,明确告诉谈话对象在个人廉洁自律、接受组织监督方面必须严格遵守的一些具体规定;
(四)廉政承诺,由谈话对象就任职后在执行党纪政纪规定、廉洁自律方面作出承诺。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是发现干部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谈话。
第十二条 发现干部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实行诫勉谈话:
(一)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二)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但够不上立案查处的;
(三)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年终考核被评定不称职的;
(四)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干部职工本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诫勉谈话对象介绍存在和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诫勉谈话对象就存在和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诫勉谈话对象提出要求;
(四)诫勉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时间、地点,应提前告诉诫勉谈话对象本人。诫勉谈话对象不得拒绝谈话。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由局纪委监察室向诫勉谈话对象发出诫勉通知书,被诫勉谈话对象在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情况说明)书面送回局监察室。
第十六条 谈话时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诫勉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对诫勉谈话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诫勉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或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谈话人不准向诫勉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及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经谈话后认定诫勉谈话对象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诫勉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诫勉谈话对象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诫勉谈话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谈话中发现诫勉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诫勉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局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谈话人对诫勉谈话对象提出的诫勉谈话要求及诫勉谈话对象的说明和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诫勉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并连同写出的书面材料或提供材料,由局纪委存入本人廉政档案,但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诫勉谈话后,对确有问题的诫勉谈话对象,局纪委要继续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要求写出书面报告纠错情况,以巩固诫勉谈话的成效。
第五章 谈话和诫勉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谈话和诫勉,坚持局党委的领导,具体由局纪委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谈话和诫勉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确定诫勉谈话对象、诫勉谈话内容和负责谈话人员,由局纪委提出意见,报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了解谈话,一般每年一次。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必须及时找干部职工谈话。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要及时进行,应进行而未进行以至发生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谈话和诫勉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地指出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同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局纪委要认真抓好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落实,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诫勉通知书
嵊土资诫通( )第 号
:
根据反映,你有以下问题。请根据事实,说明情况和表明态度。此通知书认真填写后,请予 年 月 日前送回监察室。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年 月 日
通
知
内
容 |
|
本
人
说
明
和
态
度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诫勉登记表
单位: 年 月 日
被诫勉干部 职工姓名 |
|
单位 |
|
职务 |
|
被反映的
问题
|
| ||||
领导批示 |
|
诫勉时间 |
| ||
本人陈述
及意见 |
| ||||
诫勉情况 |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