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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
嵊土资党[2005]22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报告 事项 实施办法 通知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对象为全系统干部职工。
第三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人提前退休、离职退养到企业、中介机构等单位从业;
(二)配偶、子女在本人工作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就业或调动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四)涉及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五)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赠予或受赠住房和汽车的情况;
(六)本人、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就学、出国劳务的情况;
(七)本人在公务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收受的礼品、礼金、礼卡及其他有价证券等处置情况;
(八)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以及受聘于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十)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局党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采用统一的书面形式(见附表),一般采取一事一报,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如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按有关规定需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不论有事、无事,年底,全系统干部职工都需统一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五条 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或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报告表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一式一份,局监察室受理;局党委班子成员一式三份,一份本单位局监察室留存,其他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需要答复的个人重大事项请示,由局党委、局纪委根据请示内容,经研究后予以答复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不按答复意见办理的,要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局党委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局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本系统干部职工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建立登记制度,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局党委综合报告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作出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