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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
嵊土资党[2005]18号
关于建立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分中心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
为加强对全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干部群众对国土系统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查纠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本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根据嵊市委办发[2004]67号、嵊市委办[2005]25文件精神,局党委决定,建立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分中心”是在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局纪委领导下,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设在监察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中心”的职责
1、对本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本系统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3、依法组织调查本系统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4、接受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指导。配合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效能监察投诉问题。
二、“分中心”权限
l、依法要求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监察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监察投诉调查;
2、依法责令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3、依法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经局党委同意并报市效能投诉中心审核后,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人员经局党委同意并报市效能投诉中心审核后,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5、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局党委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分中心”工作纪律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文明执纪执法,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2、不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不准对投诉采取冷漠、推诿的态度,凡以信函、电话及网上举报等方式对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均须受理,并要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4、不准在受理投诉和检查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擅自处理投诉问题;
6、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分中心投诉举报电话:3112801。
二○○五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机关效能建设 投诉中心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