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6]140号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87号提案的答复
周胜君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提案》(第87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嵊州市开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现使用的土地原属嵊州市微分电机厂。该宗土地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批准,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使用,批准面积分别为1900平方米(其中道路留地500平方米)、1930平方米,批准文号为嵊土字[92]17号、嵊土字[93]2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高法[1999]29号、浙土发[1999]58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嵊州市开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现使用土地仍为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先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审批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我们将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做好服务工作。
最后,感谢您们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联系科室:用地科
联 系 人:商彩霞
联系电话:3118310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政协 提案 答复
抄 送:市府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