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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6〕107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嵊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原来基础上增加月考核奖。各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并请在2006年6月底前办好相关手续。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资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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