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6]115号
关于市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80号议案的答复
尹锡仁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按照省政府政策,落实被征地村留用地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提案》(第8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都非常重视,先后都出台了相关文件。嵊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也在2003年出台了《嵊州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嵊政[2003]88号),对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征地较多的村明确了以下政策:
1、人均耕地低于0.4亩的,可按被征地总面积5%以内的比例在开发区内回购土地,其价格由征地成本、审批规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部分组成。回购土地的开发应符合开发区规划要求,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兴办企业,建造标准厂房,但不得变相买卖,不得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
2、经市政府批准,规划范围内安置留地符合自建自用的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3、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生活和就业,在足额补助安置费的前提下,提倡通过一定比例留地安置来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后顾之忧。
最后,感谢您们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联系科室:统一征地科
联系人:黄建良
联系电话:3112609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大 代表 议案 答复
抄送:市府办、人大代表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