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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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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6〕9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面范围和对象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

(三)根据本意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中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并由市社保局按月发放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扩面时间和办法

凡属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发文之日起自愿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从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单位应当将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原国有及市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等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申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单个参保。列入本次扩面范围的自由职业者和企业已退休人员应当在2006年9月25日前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

本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企业缴费办法缴费:

(一)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按月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按月缴纳统筹基金,同时按月缴纳大病救助金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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