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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6〕89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减轻参保病人的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安全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有关医保待遇
(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对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这一医保年度,有关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按规定比例作相应调整。
(二)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自理比例由原来先自理10%下调为先自理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增加特殊病种门诊种类: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血友病。经审定为特殊病种的门诊规定治疗范围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对嵊政办〔2002〕49号文件中特殊病种门诊“列入诊疗项目的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抑制剂”,修改为“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抑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