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住金[2007] 5号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提前一次性还贷办理程序》五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上级开展“作风建设年”、“优质服务年”活动和省审计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运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增强办事的透明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贷款、提前一次性还贷办理程序》和《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通知
抄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
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如下)→到“分中心”窗口办理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自发生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办理相关登记。
1、单位设立提供的相关资料:
《嵊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嵊州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提供的相关资料:
单位变更的相关文件资料、《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重新成立性质的,按新设立单位办理。
3、单位注销提供的相关资料: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相关文件和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嵊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
4、审批程序及权限:
①窗口审查受理;②业务科审核;③分管领导审批;④下达批复。
5、办结时间:
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提供的相关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
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办理。
2、审批程序及权限:
①窗口审查受理;②业务科调查核实;③“分中心”集体讨论上报;④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⑤待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批复。
3、办结上报时间:
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单位职工缴交状况发生变化应于当月1日至10日期间到“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单位录用、职工调入提供:《嵊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嵊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职工终止(暂停)缴交,职工调出提供:《嵊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嵊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3、审批程序及权限:
①窗口审查受理;②业务科核准。
4、办结时间。
窗口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四)、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
1、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提供:申请报告、《嵊州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
2、审批程序及权限:
①窗口审查受理;②业务科审核;③分管领导审批;④下达批复。
3、办结时间。
窗口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五)、单位与“分中心”计息、对帐。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分中心”结息后打印出的利息单和对帐单,与单位和个人对帐。
(六)、联系电话:业务科3033355 窗口3331381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
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交给单位承办人(或本人)→单位经办人(或本人)进行核实后持《嵊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嵊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到“分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手续→“分中心”窗口审核办理并开出现金支票→职工到银行提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支取人身份证、结婚证,代领人身份证;
(二)、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不动产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及与购房总额相符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若有银行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借款借据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票及与购房总额相符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协议、《契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用地许可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六)、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一次性还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贷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七)、租赁住房自住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及完税凭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八)、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九)、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调令或出境定居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嵊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应提供《失业保险手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二)、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四)、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及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并由单位经办人员代领;《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审批程序及权限:
①窗口审查受理:②业务科审核;③分管领导审批;④特殊情况由“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主任授权后审批。
四、办结时间:
窗口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五、联系电话:业务科3033355 窗口3331381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比例并连续缴存六个月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正在购买个人自住房,并具有各项证明文件。
(四)、有本分中心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物登记(保险自愿)。
(五)、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
(六)、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何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亲属。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收入证明。
(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付款发票时,必须同时提供与付款发票总额相符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交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提交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程序:
1、借款人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到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信贷科办理预登记手续。
2、经调查核实后,提交符合第二条要求的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分中心”对其所购房屋状况、借款还款及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答复。
4、经审查同意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分中心”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等手续。
5、借款人凭“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凭证”和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四、审批程序及权限:
①信贷科审查受理并核定;②分管领导审批;③特殊情况由“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主任授权后审批。
五、办结时间:
根据可贷资金确定放贷时间。
六、联系电话:信贷科3331382 窗口3331380
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从贷款之日起一年后,经审批同意允许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次性还贷审批表》、身份证、借款合同原件。
三、审批程序及权限:
①信贷科审查受理;②分管领导审批;③特殊情况由主任审批或主任授权后审批。
四、办结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五、联系电话:信贷科3331382 窗口333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