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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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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7〕48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缓解工业发展用地瓶颈,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所属区域,经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被征地,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的人员。但下列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对象:

1.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投保年限已符合可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资金筹措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参保人员个人、所在村和市政府共同出资,筹集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

2.2007年1月1日起新征收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市政府出资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国土局纳入征地成本,市财政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按应参保人数人均16000元补助标准,一次性划入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2007年1月1日前已征收并在2007年度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资金,根据嵊政办批〔2007〕15号文件精神由市财政按规定全额到位。

3.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养老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收缴。

三、其他

1.其他有关事项仍按《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嵊市委〔2003〕40号)以及《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嵊政办〔2003〕1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政策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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