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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7〕28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政务信息网络建设,调动各乡镇(街道)、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及金融系统)。 二、考核范围 市府办《政务动态》、《政务信息》普刊、内参采用的信息;被市府办用于上报绍兴市府办、省府办(含专报国办)及被采用的信息。 三、考核任务 1.市发改局、经贸局、教体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工商局、经济开发委、旅游局为信息考核一类单位,信息考核任务为上报120条、得分100分;其它部门为信息考核二类单位,信息考核任务为上报100条、得分80分。 2.五大集镇和三江、剡湖、鹿山街道为信息考核三类单位,信息考核任务为上报70条、得分60分;其它乡镇、街道为信息考核四类单位,信息考核任务为上报50条、得分40分。 3.积极参加优秀调研文章评比活动,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上报调研文章不少于1篇(具体见嵊政办〔2007〕29号文件)。 四、考核办法 1.市本级录用。上报信息被市府办《政务动态》采用的,每条2分;被《政务信息》普刊采用的工作交流、调研文章每条30分,内参每条20分。在年度优秀调研文章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0、30、20分。经市府办综合或修改,参加绍兴市政府系统调研文章评比的,另加20分。 2.上级录用。上报的动态信息被市府办用于上报并被绍兴市府办、省府办、国办采用的,分别记15分、50分、100分;工作交流、调研文章被绍兴市府办、省府办、国办采用的参照领导批示加记分。未被录用的,每条记3分。 3.领导批示。本市、绍兴市、省、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分别加10分、30分、60分、100分。 4.数量考核。完成信息上报数量,并且质量较高的,酌情加10-20分。每少一条扣一分,扣完为止,且不得参加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的评比。 5.建立约稿制度。实行信息书面约稿制度,对约稿信息拒报或不及时上报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6.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对迟报、漏报或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每起扣20分;对隐瞒不报,给工作造成被动、带来损失的,除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述项目可逐项累加记分。 五、考核结果 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信息得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进行通报。并根据全年考核得分、超额完成任务情况及其政务信息工作重视程度、信息质量等综合情况,择优评定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若干名,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并对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信息工作列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本考核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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