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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9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
债务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债务管理行为,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1.政府性债务管理对象及范围:市级各部门、乡镇及其所属单位的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的国债转贷资金及上级周转金或者政府所属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担保、承诺等形式融资形成的债务。
2.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实行“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3.政府性负债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的建设。
4.政府性债务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市财政局是全市债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核,承担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的具体职责。
5.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统一编制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负债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还本付息计划。市财政局编制全市的政府性债务计划。
6.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支付或垫付必须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7.建立政府性债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债务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政府部门要实行债务定期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对全市的债务进行全面、分类统计,按季度上报市政府。
8.实行债务管理责任人制度。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第一责任人,并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必审项目。
9.建立政府性举债审批制度。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在年初提出年度举债计划,市财政局汇总审核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审定的计划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单位、部门提出审请,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10.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行为。对政府性负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局、财政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还资金来源作出评审论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市投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11.加强政府性负责的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严防项目突破计划规模,项目完成后,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绩效评价,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12.财政部门要制订债务管理的具体操作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并进行政府性债负清理。摸清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所有政府性债务底细,并对债务还款来源进行仔细的审核,逐项核定。
13.未按规定举借债务,突破举债规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或未落实债务资金来源,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