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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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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6]211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招
投标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科室、企事业单位、国土所: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招投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嵊州市国土资源系统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系统的招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系统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及下属企事业单位,除按规定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项目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具体招投标范围和内容:
    1、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管线、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维修等其它工程项目;
    2、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本系统组织实施的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土地调查项目;
    3、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科技、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等项目;
    4、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地质勘查、矿山生态环境调查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环境调查、测绘等项目。
    5、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
    6、设计费在1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方案设计项目。
各类项目招标的下限为3万元,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解决。
    第五条  本系统招投标活动由局招投标小组统一组织。招投标小组由局分管领导、办公室、监察室、财务科、交易中心、项目承办科室(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局分管领导任组长。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涉及保密和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抢险、救急等紧急情况不宜招标的项目,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直接发包。
    第七条  招标项目的承办科室(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符合嵊政[2006]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招标文件经招投标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招标人(局本级或下属法人单位)在市公示中心和嵊州市国土资源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或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投标程序按《嵊州市部门招投标管理办法》(嵊政[2006]6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项目完成招投标后,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并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管理  通知


抄送:绍兴市国土局,嵊州市纪委、政府办、招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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