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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6〕185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2007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保证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绍兴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度(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下同)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降低市级医院起付标准。在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至500元(指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提高乡镇卫生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发生的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10%提高到15%。 三、其余政策按2006年度方案执行。 根据本调整方案,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修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