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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审计局文件
嵊审发〔2006〕51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审计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嵊政办〔2006〕19号)文件精神,现将《嵊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嵊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嵊政办〔2006〕19号)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审计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审计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人员,做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在本局施行。
(二)实施要求
围绕审计法定职责、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主要环节,建立健全以科学的职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格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涵盖审计执法各岗位,贯穿审计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科学分解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考评制度,实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三、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本局的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市级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五)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对中央金融机构、省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七)市级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八)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组织实施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市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二)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三)对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审计立项合法率达到100%。
(二)审计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一般审计项目做到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告知有关权利,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合法率达到100%。
(三)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依法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审计文书送达率达到100%。
(四)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处罚,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率达到95%以上。
(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审计项目立卷归档率达到100%。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职权分解
1.办公室:负责草拟、审核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主要文件及其规章制度;负责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承担文书打印、审计信息发送、档案、信访、宣传、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纪检监察、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局干部调动、考核任免、岗位目标管理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提出全局管理方面的意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负责对社会审计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法规科:负责草拟审计计划,修正审计方案,做好审计业务复核工作,把好审计质量关,对重大审计处理问题向局领导提出召开审计会议的建议;按照局统一布置,组织业务专题培训;组织和协调计算机辅助审计开发、电脑网络维护和归档及审计统计、法律法规政策的收集等方面工作;按局要求参加、指定和聘请需要计算机方面和其它专门知识项目的恰当人选、负责承办审计诉讼有关事宜和审计赔偿工作;提出审计业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3.审计一科:按照局计划安排实施项目审计及审计调查;负责对政府机关各部门、政法、党群组织及其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资金使用效益、对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管理、环保、民政、卫生、教育、科技等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提出专门意见,开展理论研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4.审计二科:按照局计划安排实施项目审计及审计调查;负责对部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集体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信贷计划执行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国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对对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工业、交通贷款项目情况等提出审计意见,开展理论研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5.审计三科:按照局计划安排实施项目审计及审计调查;负责对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对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各乡镇(街道)、对市政府商业、粮食、贸易、供销社、物资、旅游、医药等系统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单位、、对市政府工业、交通系统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的各经济实体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开展理论研究;撰写向人大和政府报告的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6.审计四科:按照局计划安排实施项目审计及审计调查;按局领导要求参加需要投资方面专门知识的相关项目、对全市政府性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提出审计意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工作流程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遇有局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报告。项目结束后,对因审计手段和其它情形不能完全弄清事实的情况及其它疑点进行专门汇总,一并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报告。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局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在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
4.审计组在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审计业务流程规定提交法规科复核。
5.审计局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三)执法责任
审计执法按照下列责任划分,分别追究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法规科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的责任。
1.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负责;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2.审计组组长(主审)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前调查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程序的履行负责;对审计方案中审计内容的恰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对重要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负责;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效益性负责;
3.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责: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恰当性负责;对具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以及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其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承担责任;对应移送未移送承担责任;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对审计报告的合规性及效益性负责。
4.法规科负责人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处罚不当负责;对复核过的项目应告知听证而未告知、应告知复议而未告知承担责任;对诉讼或裁决申请权的行使承担责任;对审计报告中的效益性评介组织相关专家、经过相应程序,并对其重大过错承担责任,对其它职权的行使承担责任。
5.局分管副局长对所分管科室和分管审计项目承担责任。
6.局长对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承担领导责任。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审计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
(二)评议考核程序
各科室所属人员在对照《嵊州市审计局审计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考核得分表;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公布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先进个人和先进科室的依据,与奖金挂钩;出现严重执法过错的科室和个人,视为考核不合格。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容
出现下列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包括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未告知和组织听证、未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复议、诉讼、裁决申请权和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或者未能根据审计进程和领导的批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重大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报告或未按要求处署 ,重要事项未及时收集证据或证据不足,致使审计被动或失实,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依法应当移送而不报送,对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计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适用法规错误,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未按规定程序更改审计文书自行作出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5.应当进行效益性评价或者汇总情况形成专题综合报告具有重要意义而没有实施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
(二)方式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
1.责令纠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培训;
6.调离执法岗位;
7.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及按照国家关于公务员有关规定处理。
因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程序
局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小组,负责评估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成员为副局长和办公室、法规科负责人。
对局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由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评估后追究或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主题词 |
:行政 法制 实施方案 | |
抄送 |
:绍兴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 | |
嵊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
2006年10月3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