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政府投资工程设计方案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设计方案的招标投标行为,提升建设工程设计品位,提高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和《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嵊州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设计方案招标是指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单体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进行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按本办法在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
(1)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方案设计费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第四条 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设计方案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形: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明确补偿金额。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工程设计方案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工程项目已经选址;
(三)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与设计要求。
第七条 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设规模、批准的投资估算等;
(三)工程设计要求;
(四)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设计成果要求;
(六)招标方式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等;
(七)评标、定标办法;
(八)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变更内容涉及批准文件的,还应经原审查单位认可。
第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设计方案投标的投标人可以独立投标,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联合投标,联合投标的各方应书面签订协议,并在投标报名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不同时,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 投标人在报名时须向市招投标中心工程建设交易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况、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三)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承担的主要设计工程及质量情况,现有主要设计任务等。
第十三条 投标人确定的方法:招标人可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可按照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技术力量、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按评分结果从高到底取三家以上十家以下的合格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设计的说明、结构造型概述等);
(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设计图纸;
(三)工程投资估算表、经济分析;
(四)该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简况;
(五)模型、录像、透视图等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内容;
(六)设计收费;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评标主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着重就平面布置、外观造型、功能分配、结构设计、环境绿化、交通组织、消防安全、给排水、空间景观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取设计思路清晰、方案科学合理、富有创意特色、经济技术可行、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外观造型与环境相协调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市民意见应当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设计方案招标分评标、定标两个过程,先评标后定标。评标办法可以采用评委记名式直接投票办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评委记名式直接投票法。各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评标委员会汇总票数并按总得票从多到少排序,将总得票最多的前3名投标人依次推荐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最高得票并列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中标人时,可采用多轮投票方式进行评选。若无异议,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分法。以100分为基础分,通过对方案优化、投资控制、设计取费、服务承诺、投标书内容的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定。各项基础分如下:
(1)方案优化分55分 ;
(2)投资控制分15分 ;
(3)设计取费分20分;
(4)服务承诺分10分。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总得分最高的前3名投标人依次推荐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无异议,招标人应确定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对未中标人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应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