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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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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79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效保障市场猪肉供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实施意见》(绍政发明电〔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大力扶持发展生猪生产

生猪生产是我市畜牧业中的主导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作为稳定市场供应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性措施来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生猪生产,保持必要的生猪自给率,确保猪肉市场稳定。

1.鼓励工商业主和养殖大户投资畜牧业生产,通过建立生态养殖小区,推进畜牧生产向规模化、生态化发展,除畜牧禁养区外,凡符合生态环境功能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有配套治污设施的规模养殖场都应允许发展。加速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对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的沼气池,市财政给予每立方米200元的补助。

2.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50元的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进行补贴。

3.对能繁母猪实行保险制度和财政补贴。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对能繁母猪按每头1000元保额保险,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12元,市财政承担36元,饲养户承担12元。

4.加大生猪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村信用社、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提供优惠贷款和信用担保、保险等服务。同时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5.优先安排畜牧用地。根据农牧结合、节约土地的原则,将畜牧业用地纳入市、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按照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6.生猪养殖环节按规定不交纳任何税收。对调入我市的生猪载运车辆(包括市内外车牌照),凭调入地市、县(市、区)经贸部门签发的免费通行证和农业部门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我市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实行免费通行。要认真清理与生猪有关的收费项目,凡国家和省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二、扎实推进生猪公共防疫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好强制免疫、流通监管、消毒隔离和防疫扑杀处理等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生猪疫情。

1.加快畜牧业基础建设。对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动物疫病监测诊断、防疫检疫等畜牧业基础设施,财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建设与现代畜牧业相适应的良种繁育体系、疫病监测体系及服务保障体系。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嵊县花猪地方品种保护。

2.确保防疫经费到位。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对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防疫经费,市财政及乡(镇)、街道财政要列入预算,确保防疫经费足额到位。

3.落实扑疫补助标准。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予以补助。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建立病死猪生产和流通环节无害化处理机制,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

4.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根据浙政发〔2005〕31号《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改革方案,加快实施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畜牧兽医队伍。

三、切实加强猪肉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针对目前生猪生产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的调节和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生猪应急储备制度,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确保数量为5000头的生猪应急储备。二是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防止注水肉、病死(害)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支持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养殖场按国家规定建立定点屠宰场并直销上市。三是提高对市定点屠宰厂的财政补助标准,由每宰杀一头补助5元提高到10元。四是加强对手工生猪定屠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加工市场秩序。五是加强市场预警,做好各环节价格信息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指导生产经营,规避市场风险。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农业  生猪  政策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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