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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68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的统一部署,嵊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作为我市一项重大的市情调查,目的在于全面查清我市现有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和土地利用情况,建立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嵊州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上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保障。
二、调查任务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任务。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采用航空航天遥感、现代数字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对全市范围内每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查清我市耕地等各类农用地、城乡各类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完成全市城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地籍测量,下同),查清区域内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查清全市基本农田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到地块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于2007年7月启动,2007年第三季度完成领导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编制以及培训和宣传等有关准备工作;2008年上半年完成市区四个街道、开发区和甘霖、长乐、三界、崇仁、黄泽、石璜6个乡镇所在地1:500数字地籍调查,并基本建立覆盖数字地籍调查范围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任务;2008年完成其他乡镇1:500数字地籍调查,完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009年底完成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完成全市基本农田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调查,建立管理到地块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从2009年开始,按全省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吕丙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正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沈华祥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电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调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仕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负责;涉及区域勘界、城镇建设、基础测绘成果等方面的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统计局负责。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由于土地调查登记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相关单位要加强土地调查登记队伍建设,在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调查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配备与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切实做好本次调查以及今后日常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工作。
(三)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人员,根据本市土地利用的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五)确保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本次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并建立土地调查监理制度,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要采取措施,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并认真做好调查成果的自查工作。调查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二○○七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调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