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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64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我市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为使污水处理厂能够正常运行,根据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嵊州市新昌县征收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07〕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分类:污水处理费分类划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的通知》(浙价商〔2005〕146号)文件规定执行。一类居民生活污水的执行范围是: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污水。二类经营性污水的执行范围是:工业、商业服务业(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等污水。但特种行业污水除外。三类非经营性污水的执行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污水。四类特种行业污水的执行范围是: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污水。
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类居民生活污水仍按现行标准0.10元/吨执行,待按定价程序申报、核准后调整;二类经营性污水中的食品、酿造等工商企业污水1.20元/吨,化工、皮革、印染、制药、电镀、造纸等工业企业污水1.70元/吨,对尚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暂按0.80元/吨征收,但污水排放标准仍应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入网后按新规定征收;三类非经营性污水0.80元/吨;四类特种行业污水1.20元/吨。
三、我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嵊州市污水收集有限公司负责向排污者按其用水量(包括自备水量)征收。
四、排放污水的用户应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纳管标准。排污者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标准向其排放污水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并另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处罚。
五、市污水收集有限公司与嵊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结算价格另行确定。
六、上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试行价,试行期自2007年8月1日(用水量)起,试行期为一年。市污水收集有限公司要抓紧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 处理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