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7〕94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
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
市政府成立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一),负责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总工会等九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联系电话:83118662。本次专项行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为:12333、83118670)。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无合法证照的窑厂、矿山、小作坊等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窑厂、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总工会要加强乡镇(街道)、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