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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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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6]210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
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企事业单位、国土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嵊政办〔2006〕19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订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决贯彻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基本国策,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努力做到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达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五化”目标:行政执法权限法定化、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化、行政执法内容标准化、行政执法监督经常化、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范围和要求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是:全局在编在岗从事行政执法的干部,须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直接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否则不得直接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旨在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四、法定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授权和《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嵊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发〔2001〕58号)、嵊编委《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嵊编〔2002〕36号)的规定,本局代表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制定全市土地资产、矿业资产运作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国土资源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审核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
(三)监督检查下属国土资源所依法行政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制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制订并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土地估价行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等级评测,审核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全市土地统一征用,承担上报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制订全市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审核采矿权转让申请;指导和监督全市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九)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动态环境治理项目。
(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每位干部要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维护国家的土地(矿产)管理秩序,既无放弃、推诿、拖延、拒绝等行政不作为情形,又无越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姑息纵容行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时上报绍兴市局、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施行政检查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做到立卷归档,有据可查。
六、科、所、事业单位职能分解
根据嵊编〔2002〕36号精神,本局科所、事业单位职能分解如下:
(一)办公室
1、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保证机关的正常有序运行。
2、承担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议案、建议、意见、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3、负责文秘、保密、保卫以及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做好信息、报道工作,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4、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管理局机关的房产、物资、车辆以及对外接待等后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5、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二)财务科
1、编制并落实局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2、做好市级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做好土地开发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的资金平衡工作。
3、做好年度预算的实施和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4、承担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5、对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6、负责对本部门的财务、会计、资产、基本建设及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
7、承担本市国土资源的综合统计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监察室
1、维护党的纪律,检查局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检查本系统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依法行政的情况。
2、协助局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和完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和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3、认真落实督查制度。实行督查分级负责制,对本系统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督查,所内工作所长负责督查,业务线工作由业务科室组织督查,将督查情况每月报监察室,监察室对其进行抽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4、受理对本单位党组织、党员、本系统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国土所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被监察单位和被监察人员不服本单位所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5、调查处理局党委管理的党支部、党员和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行为。
6、保障本系统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7、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实行监督,对本单位党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8、完成局党委、行政领导、纪委书记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监察科
1、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2、负责组织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
3、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工作。
4、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组织应诉事宜。
5、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行政执法情况。
6、依法实施对国土资源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及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7、依法监督、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8、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监督工作、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和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
9、组织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市)、乡(镇)”活动。
10、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五)建设用地管理科
1、负责制订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贯彻实施供地目录。
2、承办与转用或征收(征用)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
3、实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4、承担供地方案的编制及各类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整个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管理。
6、负责指导新农村建设。
(六)地籍资产管理科
1、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
2、承担全市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权属管理。
3、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调查测量、变更调查及各项土地综合统计工作。
4、负责全市地籍、资产信息系统建设。
5、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6、搞好土地综合档案的业务管理工作。
(七)资源规划管理科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拟订耕地特殊保护、农用地保护等有关政策性规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4、承担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5、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及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审核。
6、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
7、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八)统一征地科
1、承担全市统一征地工作。编制和报批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进行公告。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村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准确核实被征地村的原有土地面积、人口、已征收面积等工作,为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提供准确依据。
3、积极完成局阶段性的中心工作。
(九)地质矿产管理科
1、采矿权的设置、登记、转让审批。
2.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
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其登记、统计、评审备案等。
4、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调查评价。
5、保护地质环境资源,参与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
6、地质灾害区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组织协调。
7、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
8、指导审核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十)地质环境监测站
1、负责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汇总、分析和处理;承担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时准确提交各类监测成果、数据和建议。
2、承担乡(镇)、村二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等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培训。
3、参与地质遗迹的调查、保护,协助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农业生态地质环境等监测和调查。
4、组织制定并实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承担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5、负责地质灾害监测、调查工作;分析研究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
6、负责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和监测、调查研究与评价;参与监测、监督地下水、矿泉水等的开采和调查工作。
(十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1、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参与建设用地全程管理和土地、矿产市场的监管。
2、调查并参与处理全市的土地与矿产违法案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3、参与并负责指导国土资源动态监察巡查,督促依法用地和开采矿产,及时制止土地与矿产违法案件,对抢建、强建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负责全市国土110联动工作,指派、调度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接警调查与报结工作。
5、承办领导签署的国土信访件和市长公开电话有关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并及时报结。
6、负责指导执法监察中队(国土资源所)的办案业务。
(十二)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负责编报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
2、参与拟定全市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技术规程、管理办法。
3、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与各乡镇、街道协调,通过土地整理完成上级下达的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
4、负责对乡镇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包括退宅还耕)申请立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资料审查、项目报批。协同其他科室开展示范村建设、高山移民工作。
5、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质量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或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提出拨付资金的意见。
6、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实行工程监理,项目竣工后进行审计,并做到台账清楚,数据准确。
7、提供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技术服务保障。负责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技术培训。
8、编制农用地转用项目补充耕地方案。
(十三)国土资源管理所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绍兴、嵊州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5、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7、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1、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七、过错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的,需追究相应责任
1、政策法规监察科
(1)执行公务未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不主动表明主体资格身份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5)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8)违法案件、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越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9)其他过错失误。
2、建设用地管理科、地籍资产管理科、地质矿产管理科
(1)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和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等申请,不作出书面说明理由的;
(5)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其他过错失误。
3、统一征地科
(1)对符合规定的补偿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虚报或虚核土地面积、地面附着物面积和青苗数量及规格的;
(3)不按规定核定补偿标准的;
(4)应予补偿,逾期不予补偿的;
(5)不按协议要求支付补偿款的;
(6)在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的;
(7)其他过错失误。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1)执行公务未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不主动表明主体资格身份的;
(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3)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4)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的时限办理案(件)的;
(5)其他过错失误。
5、国土资源管理所
(1)执行公务未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不主动表明主体资格身份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信访事项无特殊情况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
(6)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义务而拒不履行的;
(7)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工作失误的;
(8)其他过错失误。
(二)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2、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
3、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大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5、调离工作岗位;
6、涉及党纪政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7、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障措施和具体制度
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目标的实现,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坚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局党委和局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及时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从组织上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素质。结合“五五”普法规划,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和定期学习制度,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国土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学习,定期开展培训。努力使全体干部真懂法、善守法、会用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本系统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每一个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解,明确各执行科室、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制订相关科室工作流程并切实组织实施。
各执法业务科室之间要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办公室做好执法协调和保障工作,监察室要强化督查,共同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严格督查,强化执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并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结合国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效能建设,切实抓好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岗位目标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五)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对近年出台的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主要有:嵊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重大业务工作集体会审制度、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工作岗位目标管理制度、干部双向选择制度、首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工作创新褒奖制度、工作计划台帐月报制度、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承诺制度和督查制度,以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等。
 
 
 
 

 

 

 

 

 

主题词: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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