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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109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级次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级次、每一级次的范围及相应的税额标准重新规定如下:
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除乡行政区域外,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3级,每一级具体区域为:
第一级 北界为北艇路,东界为剡溪,南界为长乐江至西桥,再沿江滨西路至环城公路,西界为环城公路至路田岭、环城西路北上至百道岭路、戴望路、星子峰山脚。
所述道、路均包括其两侧(具体见附件地图)
上述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列入第二级征收范围。
第二级 浦口街道、鹿山街道、剡湖街道、三江街道等4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及经济开发区除第一级区域外的地区。
第三级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除第一、二级外的其它地区。
二、本市不同的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第一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为9元;
第二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第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元。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征收范围由嵊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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