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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单一来源商品最高限额谈判采购办法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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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6]174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单一来源商品最高限额谈判采购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单一来源商品采购的审批和操作程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嵊州市单一来源商品最高限额谈判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商品采购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6日印发

 

 

 

 

 

 

 

嵊州市单一来源商品最高限额谈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一来源商品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嵊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商品,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与服务。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机构采购单一来源商品时,在设定商品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进行直接谈判购买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  单一来源商品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采购的商品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的替代产品。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或原采购的范围内,增加合同以外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

(三)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商品。

(四)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

(五)垄断性行业或供不应求的产品,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经公开发布信息,并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后实质性响应只有一家供应商的。

(七)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因素)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单一来源商品采购供应商的确定。采购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提供单一来源供应商的依据(采购商品的性质、来源、供应商和市场考察情况);市财政局、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审核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

第六条  单一来源商品采购最高限价的设定。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的规定。在具体实施时,采购单位应根据商品的预算价和市场价、供应商原有的合同价以及考察预测价等因素综合确定谈判的最高限价。

第七条  单一来源商品最高限价谈判采购操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

(二)市财政局审批采购申请,下达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三)市招管办根据采购计划和提供的材料核定采购方式。

(四)采购单位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采购。委托时需提交采购计划书,资金落实证明,项目采购方案(包括项目功能、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售后服务、成交办法、主要合同条款)等有关资料。

(五)市招投标中心受理委托,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六)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报市招管办、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七)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前明确谈判的程序及具体方法,对采购单位提交的最高限价进行合理性审核。

(八)组织评审和谈判。谈判小组对单一来源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和谈判。谈判会议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九)采购单位在最高限价内以能低则低的原则作出成交确认。

(十)公布成交结果。

(十一)市招投标中心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二)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招管办、市财政局备案。

(十三)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嵊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制度》(嵊财采〔200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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